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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医患纠纷化解于无形 律师开出解决医疗纠纷“第一方”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来源:广州医疗侵权责任律师
[导读]:  宋律师,广州医疗侵权责任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宋律师,广州医疗侵权责任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把医患纠纷化解于无形

  □ 孙 梦 王 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甚至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引人警醒。该怎样化解医患纠纷在刚刚闭幕的全国政协会上,几位委员各抒己见。   今天拉开帷幕的“风云论坛”——公立医院院长访谈录,是一场对公立医院改革及其发展等重要话题展开的讨论。参与其中的院长们来自改革前沿,来自实践一线,对各项改革的推进和诸多难题的破解有充分的发言权。我们将邀请100位院长作为访谈嘉宾,就公立医院在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话题进行深度沟通交流。相关报道同时在健康报网刊出,敬请关注,欢迎大家来稿和参与讨论。 ——编辑部   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院长赵吉光委员   第三方调解应成趋势   “医疗风险有其社会属性,不应该让医院承担,也不能让医生承担,而要让社会承担。”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院长赵吉光认为,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这个公共的机制超越于医院、患者,得出的结果比较有公信力,容易获得各方的认可。   赵吉光表示,10年前他任沈阳市政协委员时,就提出要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部门,相当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你看现在出了交通事故,肇事双方很少出现纠纷甚至动手,大家都会求助交通队,为什么不能仿效它建立一个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生命在于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些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第三方对医疗不了解不行,这就要求第三方调解队伍里边应该有医学专家,同时还要有司法人员,站在双方的角度进行调解。除此之外,还应有保险公司介入,因为不少纠纷牵扯到费用问题。最后,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加强监管,以保证第三方调解的公正性。”赵吉光说。   “经费是第三方调解机构运作的一个主要难题,这种机构肯定是公益性的,其提供的调解服务应当是免费的,在运营资金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如果经费不到位,就可能无以为继。”赵吉光说。   他还建议,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最好能够上升到法律层面,将该机制确定为医疗诉讼的前置程序,并确定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还应当确定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准入机制,完善调解人员的资格认证。   赵吉光说,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避免患者与医院的直接冲突,消除“医闹”赖以生存的土壤,而第三方调解的时效往往较以往的诉讼程序简单和便捷,可以使问题较快地得到解决,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这对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很高兴卫生部部长陈竺在政协会议上已经明确提出,要争取在两年内建立起第三方调解机制。当然,第三方应该是真正的第三方,保证公平公正,不能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赵吉光说。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院长许树强委员   加强医院人文关怀制度建设   “有关数据表明,国内60%以上的医疗纠纷是因为医务工作者的服务态度所引起的。”接受记者采访时,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院长许树强委员表示,引起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院缺少相应的人文关怀制度建设和政策导向,缺少由人文关怀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软环境。   许树强认为,医学的人文关怀应包括理解患者的文化背景、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协调患者的人际关系、满足患者的个性需要、表达对患者的关爱情感等。   “落实这项制度,首先要通过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在医院树立以人为本、患者至上的理念。具体来说,在对医务工作者的在职培训或教育过程中,要加入一定比例的伦理、法律、心理、社会学等人文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另外,医院管理者要起好表率示范作用。管理者自身必须具备较高的人文修养,成为医院人文精神及人文关怀的模范实践者。”许树强说。   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医务工作者的每个动作、每句话都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医疗措施的实施。许树强说:“要从服务态度、仪表要求、沟通技巧等细节入手,根据各个岗位的特点细化医院人文关怀服务标准。还要从患者角度出发,对医院的物理环境进行人性化的配置和管理,化解患者的不良情绪。”   许树强指出,医院还应建立专业的患者心理辅导团队,及时对患者讲解心理情绪与疾病发生、转归及预后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患者在治疗中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增强医患间的信任。作为患者,身体的伤病往往带来心理创伤,变得脆弱,会产生多种负面情绪。在期望得到治愈伤病的同时,他们还渴望得到人格尊重。因此,需要建立高要求的沟通制度来规范医务工作者与患者的沟通方式、态度、技巧、效果等,从而保障医患沟通的及时、顺畅。   要真正落实这项制度还要有监督。“现有的考核标准多是建立在生物医学模式基础之上的,主要体现在就诊人次、床位利用率、手术台次、科研成果、论文数量、新技术开展情况等方面。应该加入医疗人文关怀意识与技能的评价指标,促使医务工作者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需要。”许树强说。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陈仲强委员   要把工作做在前端   “我理解,化解医患矛盾的工作一定要前置,一旦到了出现纠纷再解决就晚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陈仲强委员表示,想要从源头上化解医疗纠纷,就要看清楚矛盾产生的原因和过程,做好预防工作,要从前端把“火苗”扑灭。   陈仲强说,医患关系出现矛盾主要有几方面原因:有医患沟通不够,也有患者对疾病规律了解不够,对治疗有超常的期望值。往深入看,目前我们国家的医疗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另外,医院以药养医等机制导致医生和医院的收入与开药、治疗手段的选择密切相关,这也人为地加深了医患间的不信任。   怎么应对陈仲强表示,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个综合性的工作,对医生职业精神的强调是一项持续的工作,“医生任何时候都要有‘生命所系,性命相托’的理念、感和使命感。”   提前预防纠纷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医疗质量的提高。“医生是为患者治病的,医疗技术水平、医疗安全和质量永远是核心。要按照临床路径和医疗流程做事,有效减少并发症的发生,要按规范的流程为患者检查、沟通,按规定取得患者的签字和知情同意等。”陈仲强说。   陈仲强介绍,在北大三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该院也有规范的投诉途径,通过及时的沟通,避免医患矛盾升级。“我们有一个精神文明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解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还有一个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要处理由医疗技术问题造成的医患分歧。医患之间一旦出现意见不统一,患者可以到这里申诉,医院会作出一个初步的认定和调查。一些矛盾也能在这里及时得到化解。”

律师开出解决医疗纠纷“第一方”

  2011年3月27日上午,热血传奇私服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和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7号教学楼108室模拟法庭举行。律师应邀做题为的演讲,为医疗纠纷的解决开出;第一方;。

  首先演讲的学者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本,题目。 李本教授

  李本教授用流利而地道的中文讲道:;让我谈谈我们收集到的资料,然后讨论这些资料告诉了我们至少在中国中部的某一个地方司法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哪些特点。我们尽力收集了自2001年到2009年九年间,在一个中部省份的某个地级市,以医院或者其它医疗服务提供方为被告的每一份法院判决。我们所研究的这个市的大部分地区是农村。我们一共收集了151个判决,其中58份是中级法院的判决,93份是基层法院的判决。我们相信我们已基本收集到中级人民法院全部的相关判决,我们也几乎肯定我们未能从所有基层法院收集到全部的相关案件。同时,我们在该地区针对法官、医务人员、卫生部门官员和律师进行了一定范围的访谈;。

  李本教授还归纳了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所能够得出的一些结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主编张新宝、卫生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处处长龚向光、乔治敦大学法学院奥尼尔卫生法研究所中国卫生法项目主任陈定伟,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对李本教授的演讲做了评论。

  医疗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常纪文,做了题为的演讲。

  旅美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周大伟做了题为的演讲。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军做了的演讲。并介绍了当前法官面对的审判实务中的困难。

  律师的演讲对八千余字的文稿做了简要叙述。

  用三个典型的追究查处医疗违法职责行政诉讼案件,介绍了运行的情况下,法官对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比如明显的病历篡改问题;明显的违反管理制度甚至违反法律的问题,法官应有的表态越来越不明朗,民事司法出现了基本判断力的减弱趋势。为了解决这些原本可以由法官独立解决的问题,同时又要避免使问题陷于暗箱操作而失去程序公平正义的坚守,律师常常被委托人要求寻找替代措施。律师发现,国家对查处医疗违法行为早就有完整的法律程序设计,这里面有一支重要的执法队伍。对其法定的查处程序的启动,部门规章早就有具体规定,他们应当就是查处医疗损害的第一方。

  律师总结道,查处医疗违法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医疗损害领域的新型案件。相比较以往的医疗损害案件而言,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行政执法机关都不愿把受害公民举报的医疗违法案件纳入执法调查处理的程序,都以处理信访的方式对待受害人的执法案件举报;

  2、行政执法机关都没有告知受害人关于医疗损害行政追究和刑事追究的程序,而转移话题,告知受害人并没有触及的医疗损害民事追究的程序,就行政追究程序拖延答复举报人;

  3、行政执法机关都没有按照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违法嫌疑人主观怎样陈述,执法机关就形成怎样的;调查;结论。甚至把调查医疗违法的任务交给违法嫌疑人。缺乏执法的自主性。 律师

  这些案件整体反映出,查处医疗损害法律的第一方主体隐遁之后,企图一直隐遁下去。

  律师还对查处医疗损害的第一方做了法律分析。提出:医疗损害是法律,对法律的追究首先是国家职责;医疗损害法律的追究制度历来是医疗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程序法是医疗法律制度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医疗违法的行政追究、刑事追究制度和执法主体设计,就是程序法;找回查处医疗损害的第一方力量是回归法律秩序、有序解决医疗纠纷、杜绝医患私力的唯一选择。

  最后,宋律师指出,这个查处医疗损害的第一方,最常见的,就是卫生局和药监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北京农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授院长佟占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猛,对常纪文、周大伟、李军和的演讲做了评论。

  研讨会还穿插进行了自由发言,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人员、记者、律师等发言踊跃。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主编张新宝做了题为闭幕演讲。

  延伸阅读:拨云见日现光明--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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